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3-04-28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教师资格制度的性质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后,方为教师,具有教师的义务和权利。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㈠思想品德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填写;没有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和填写,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

3、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由其毕业学校负责审查和填写;

㈡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具备相当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特殊技艺者,通过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其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后,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6、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㈢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体检项目,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

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⑵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⑶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由指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站负责测试。测试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经由省语委办验印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已经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测试。

3、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⑴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由相应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教育教学工作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考察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评指标体系、评分标准和测评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⑵各级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免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对在学期间教育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类毕业生,应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⑶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由学校自行决定;

(4)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须考试合格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2、高等学校教师参加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岗前培训,修学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并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再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免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三、教师资格的申请

㈠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及对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实行自愿的原则。

㈢凡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均应依法受理,并按照法定的认定条件、权限和程序,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非依法律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拒绝受理。

㈣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属地化原则。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学校或户籍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有:

⑴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⑵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⑶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可提供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

⑷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只限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⑸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⑹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⑺思想品德鉴定和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⑻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须提交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教师资格认定

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2、省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3、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4、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经国家批准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拟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根据《安徽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若干专业评议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标准和办法,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认真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凡经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㈢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他有关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认定记录。《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者必须同时具备。

㈣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

丧失或被撤销教师资格者,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或撤销教师资格手续,通知当事人,收缴其证书,并将教师资格注销或撤销决定存入当事人档案,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的记录。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者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五、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㈠《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订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发放。《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育部监制,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㈡《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使用全国统一的编号方法。编号共17位,其含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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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省份 认定机构 类型 性别 序号

年度代码:证书编号的前四位,是认定教师资格的年度编号;

省级代码:第五至六位为省级行政区代码,代表发证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徽省代码为“34”;

认定机构代码:第七至九位是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代码,各市、县(市、区)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代码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资格类型代码:第十位是教师资格类型代码。“1”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2”代表小学教师资格,“3”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性别代码:第十一位是持证人性别代码,“0”代表男性,“1”代表女性;

序号代码:第十二至十七位是序号代码,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本年度内对发放的所有教师资格证书按办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不间断递增统一编号,认定年度发生变化后,应重新开始编号。

㈢填写《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必须使用规范汉字。证书中涉及的所有数字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有条件的地方,要使用计算机打印。手工填写必须使用钢笔,并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教师资格证书》的编号必须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编号一致。《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加盖相应认定机构公章和钢印后生效。

㈣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由当事人在认定机构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书面的申请(附登报声明原件)。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证书的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㈤《教师资格证书》损坏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其编号为原证书编号。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应造册登记,集中销毁。

㈥对使用假资格证书者,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对发放非法印刷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单位和责任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原《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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