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各处、室,各直属部门,附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异地职称确认工作,积极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根据《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文件规定,现就2020年异地职称确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文件精神,对从外省流动到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外省通过社会化评审方式取得的原职称证书,一般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调入地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确认。
二、适用范围
省外来校人员申请确认的职称应与其在省外取得职称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在军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国家承认的职称(含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转业到地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其原有职称依然有效,按照相关规定确认换发我省职称证书。
三、申请职称确认应具备的条件
(一)原省外取得的职称,须是按照国家职称政策规定经过评定程序,并被具有职称管理权限部门核准的职称;
(二)来校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三)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四、申请职称确认需提交的材料
(一)职称证书原件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原件一份,同时出具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或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一份。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还须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调令或行政介绍信(当地军转办开具的部队安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照1张;
(四)原职称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发文单位公章)1份,军队转业安置人员提供任职命令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发文单位公章)1份;
(五)国家规定考评结合取得的职称证书,还需提交原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见附件)一式3份;
(七)从中央驻皖单位调入我校工作的,还须提供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本行业(系统)或单位开展相应职称评审的文件或依据。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一)来校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自行在省外申报职称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三)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四)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和核实确认材料时,根据申报人的工作实绩出具客观、准确的核实意见,如对申报人提交材料真实性有疑问,可要求申报人出具相关的鉴定证明。
六、具体操作程序
(一)个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确认申请,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并填写《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
(二)申请人所在院、系、部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实,并按照职称管理权限,报送人事处审核;
(三)人事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核实后,根据申请的职称级别,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报送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非公有制单位的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四)具有职称确认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换发我省职称证书。取得职称的时间,从省外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该职称之日起计算。
异地或军队职称经确认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聘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七、有关注意事项
(一)教师系列、实验系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由于学校已具备教师系列、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因而从外省来我校工作的具有教师、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照上述材料要求准备材料,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确认。
(二)教师外系列(不含实验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从外省来我校工作的具有教师外系列(不含实验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照上述材料要求准备材料,由学校人事处梳理核实后,依据属地原则,报当地人社局确认。
(三)教师外系列(不含实验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从外省来我校工作的具有教师外系列(不含实验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照上述材料要求准备材料,由学校人事处梳理核实后,报送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未经异地职称确认的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不得在省内晋升(转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通知到每一位从外省引进的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认真对照梳理并按要求准备材料,于2020年10月26日前将相关材料送交职称改革办公室(A406室)。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
蚌埠医学院职称改革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